如此执法孰是孰非,大家评说。
我公司是一家金属表面装饰防护加工企业,始办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原属村办企业,后转制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常州制造业基地配套性的加工服务业。上年完成年销售800余万元,上交各项税费(包括上缴村级)80余万元。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我们于2004年开始,在企业内部实行了统、分结合,统、包结合的车间定额硬上交的承包责任制(即公司统一各项管理制度,具有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剧毒材料购、存、领用,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护,财税管理等一系列的企业管理制度,公司建立了工会等组织机构),在公司统一管理下让车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如组织生产、联系加工业务、用人权、职工工资计酬分配权等;车间承包人是本公司的股东和职工。这种企业管理模式在我们常武地区的所有电镀企业都十分类同。正因为这种管理模式,我公司于2005年6月就遭遇了武进区工商局的立案:“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场所”并处了罚款。自处罚后,工商部门未曾帮助、指导我们企业如何进行“合法经营”。今年6月又调查、查处来了。“听证告知书”送到了,我们要求听证,但举行听证后未见“听证意见书”。处罚决定照旧送达(仍处公司罚没款15.37万元、处各车间承包人罚没款计58万元)。硬把企业扯到“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场所”上。我们面对现实,咨询、查阅了大量的工商法规。我们于情于理于法于当前国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就是想不通。我们认为,工商部门调查认定的事实不清,车间承包人根本不存在独立的、个人经营行为,故主体认定不正确,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法律依据不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履行了,企业内部搞承包制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法规?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第四条具体规定了5种无照经营行为是该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我们无其中之一行为。他们硬扯、运用该办法的第十五条(一项)。但他们确实曲解其中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场所、运输……”的规定,并进行硬套。
3.我们常武地区尚有和我们一样的几十家电镀企业是否也该查处?
4.2005年6月对我企业依据“无照经菅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后,工商行政部门至今未尽“应当”责任。哪工商行政不作为是否成立?是在服务企业、为企业排忧解难还是在作难企业?
5.如此事件、如得不到公正、公平的处理,那我们别无办法,只能踏上全面举证举报(其实工商部门也很清楚常武地区电镀企业的情况)类同我们管理模式的电镀企业,直到冒民告不过“官”的风险提起行政诉讼的艰难之路,讨还一个公道。
请各有识之士来评述。
2008年11月18日